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陳裕美 被告金巧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世忠 被告 林維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李怡昕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