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育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育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育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18所示案件,經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9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28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12至14、編號15至17所示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07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7至11、15至17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7至9、12至14、15至17所示罪刑,既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徒刑部分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線之拘束。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大多為竊盜、施用毒品,及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編號7至11、15至17所示之罪,原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附表:受刑人許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21日上午6時53分前之同日某時許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許112年2月18日中午12時8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13年7月31日113年7月31日113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8月30日113年8月30日113年8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1至6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2.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05號(112年度執緝字第449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8分許112年2月21日凌晨3時許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4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13年7月31日113年7月31日113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8月30日113年8月30日113年8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1至6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2.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05號(112年度執緝字第449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未遂罪竊盜未遂罪竊盜未遂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2年3月4日凌晨2時52分許112年3月5日凌晨1時40分許112年3月5日凌晨3時16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8、2887、3575、4239、4579、4722、5071、5163、51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判決日期113年7月31日113年7月31日113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112年度易字第3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8月30日113年8月30日113年8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編號7至9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2.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06號(112年度執緝字第450號)。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2年5月2日某時許112年2月25日某時許112年2月23日13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55號雲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90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7、6183、6576、7078、7125、81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港簡字第124號112年度港簡字第139號112年度易字第507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31日112年11月20日113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港簡字第124號112年度港簡字第139號112年度易字第5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28日113年2月2日113年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1.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43號。1.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8號。1.編號12至14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3號。編號131415罪名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2年5月26日12時45分許112年6月22日19時15分許112年2月21日1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7、6183、6576、7078、7125、8177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7、6183、6576、7078、7125、8177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7、6183、6576、7078、7125、81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07號112年度易字第507號112年度易字第507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18日113年1月18日113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07號112年度易字第507號112年度易字第5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2月14日113年2月14日113年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1.編號12至14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3號。1.編號15至17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2.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4號。編號161718罪名加重竊盜罪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2年6月4日17時30分許112年7月11日0時50分許000年0月0日下午3、4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7、6183、6576、7078、7125、8177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7、6183、6576、7078、7125、8177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8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07號112年度易字第507號113年度易字第242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18日113年1月18日113年5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07號112年度易字第507號113年度易字第24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2月14日113年2月14日113年6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1.編號15至17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2.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4號。1.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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