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79號聲請人○○○代理人 劉維濬 律師相對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事實及理由欄㈠第二行中關於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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