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被告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羽潔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被告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