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寶祥縣寶社區管理委員會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乙○○住桃園縣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11
之2號丙○○住基隆市○○路○○巷○○號3樓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3,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游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