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40號原告 廖雅齡 被告 郭軒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51),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簡志宇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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