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2號原告 楊淑玲 被告 許湘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13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林新為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