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崑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崑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65號審理,於100年10月31日判決,並於同年11月2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附表:受刑人林崑樹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3日│100年7月3日│97年9月23日│97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0年度│板橋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2133號│偵字第22133號│字第922號、第│字第922號、第│││││4152號、第14390│4152號、第14390│││││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5│99年度易字第995││實││3465號│3465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決││3465號│3465號│2571號│2571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21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