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兵俊清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兵俊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兵俊清因偽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兵俊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7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24號分別減為有期徒刑5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8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89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7年度訴字第241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74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部分所示各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291號定其應執行刑為4年5月確定。末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駁回上訴確定,前揭、、經接續執行,於96年11月6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4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月25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122號核准假釋在案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122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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