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43號
原   告  廖鴻麟
被   告  徐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於新北市○○區○○路○○巷○○號處,而
被告戶籍地設於新北市○○區○○里00鄰○○00號,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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