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751號
原 告 蔡姍珊
蔡宗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 律師
高嘉甫 律師
被 告 蔡春雪
蔡春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其主張已於108年1月返還系爭房屋
予被告之事實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被告則應於文到二週內
,就原告占用系爭房屋至108年8月17日止之事實提出相關證
據證明,兩造並應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