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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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宜簡字第178號
原 告 蔡依芮
被 告 元生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0,000元,及自108年
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
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子翔(下稱林子翔)於106年12月21
日向原告借款42萬元,原告透過銀行匯款方式將上開款項匯
入林子翔在國泰世華銀行宜蘭分行之帳戶,並約定清償借款
期限為107年6月間,詎料,林子翔屆期仍未清償,開立發票
人為被告公司、到期日107年9月28日之支票1紙交付原告作
為清償,經被告提示該支票後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
由遭退票,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借貸及
票據關係訴請返還借款如聲明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
票理由單、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Line圖文訊息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
判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爰判決並依職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方法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