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騰飛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啟昇
相 對 人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惟債務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
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請停止之
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
請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818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系爭執行事件經
本院執行處於民國108年5月2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聲請人
即債務人在新臺幣(下同)6,118元,及自108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49元
之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其清償;本院執行
處嗣於108年7月1日核發收取命令,准許相對人即債權人收
取上揭存款債權,並經債權人陳報第三人玉山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光復分行就上揭扣押存款匯入相對人配偶 邱宗泓元 大銀
行東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相對人即債權人因
而於108年7月30日受償完畢,是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已
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以,揆諸首揭說明,系爭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停止
執行之實益,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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