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32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被 告 葉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宜小調
字第119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617元,及自108年6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5/10即5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經核原告之請求,除主張之損害金額2萬3,383元應扣除零件費用
折舊11,766元(即如附件所示)外,餘如主文所示金額均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21,643元
系爭車輛104年(西元2015年)10月出廠(本院卷第6頁)事
故發生日106年6月6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值:21,643x0.369=7,986
折舊後價值:21,643-7,986=13,657
第二年折舊值:13,657x0.369x3/4=3,780
折舊後價值:13,657-3,780=9,877
總計折舊:11,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