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花原簡字第34號
原 告 花蓮縣嘉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朱必定
訴訟代理人 林智娟
被 告 邱麗芬
被 告 邱金福
被 告 任春桃
被 告 邱金貴
被 告 邱金榮
被 告 邱麗娟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公同共有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依按被告每人應繼分比例
各6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被告均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其為邱麗芬之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
義,並向本院聲請查封拍賣被告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第823條、第
824條規定代位訴請分割遺產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業經原
告提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642號執行處通知、繼承系統
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等為憑(卷17至
頁),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表明同意原告
之請求(卷191、19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本院
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從而,原告依前開法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同意負擔訴訟費用(卷192頁),爰諭
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