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41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徐良一
劉立崴
被 告 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
度重小字第320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175元,及自民國(下
同)94年10月8日起至94年11月7日止,按年息18.25%計
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7萬1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