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告 柯旻宏

被告 洪溎棉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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