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129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利桂枝
被 告 吳杏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爰定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
,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靜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129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利桂枝
被 告 吳杏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爰定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
,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