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1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楊紋卉
被 告 王品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1,436元,及其中2萬
1,294元自民國(下同)109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2萬1,4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