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9號

原告 李德蕙

被告 江宗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

法官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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