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請人 林安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2年度易第514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安盈為被告 葉宇城 之同居人,為被告葉宇城報假釋用聲請檢閱卷證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定有明文。

三、茲查,聲請人林安盈自稱為被告葉宇城之同居人,聲請人並非刑事訴訟法所定得檢閱卷證之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閱覽卷證。是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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