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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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七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傳珍選任辯護人廖瑞鍠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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