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
李俊毅 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李俊弘 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失股票四張之股數分別為235股、323股、50股、85股。台端之協議書三人均各協議繼承99股,係如何計算?
二、請重送股份分配協議書,併陳明何人繼承何編號之股票與股數。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
李俊毅 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李俊弘 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失股票四張之股數分別為235股、323股、50股、85股。台端之協議書三人均各協議繼承99股,係如何計算?
二、請重送股份分配協議書,併陳明何人繼承何編號之股票與股數。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