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請人 李彥瑩李泰雄 之繼承人

李俊毅 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李俊弘 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失股票四張之股數分別為235股、323股、50股、85股。台端之協議書三人均各協議繼承99股,係如何計算?

二、請重送股份分配協議書,併陳明何人繼承何編號之股票與股數。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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