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原告 法俐思 ‧伊斯巴利達夫

被告 陳雅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0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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