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原告 法俐思 ‧伊斯巴利達夫
被告 陳雅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0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原告 法俐思 ‧伊斯巴利達夫
被告 陳雅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0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