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債權人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理人 鍾俊毅
債務人 詹榮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詹榮山、詹孝宏、苗柔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1
2,212,500元
113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
3.6399%
113年12月12日起至114年6月11日止
依左列利率之3.6399%計算
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左列利率之5.30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