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債權人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理人 鍾俊毅

債務人 詹榮山

詹孝宏

苗柔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詹榮山、詹孝宏、苗柔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1

2,212,500元

113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

3.6399%

113年12月12日起至114年6月11日止

依左列利率之3.6399%計算

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309%

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左列利率之5.30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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