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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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威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威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吳威君(下簡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6年8月14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3、1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4至10、12至14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附表:受刑人吳威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刀械)│├────────┼─────────────┼─────────────┼─────────────┤│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3月(判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9日│103年2月13日、103年4月11日│102年12月下旬某日起至103年│││││5月2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41號│年度偵字第20094號等│年度偵字第20094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4號│103年度訴字第1588號│103年度訴字第15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0日│104年3月4日│104年3月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4號│103年度訴字第1588號│103年度訴字第1588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9月30日│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9年6月。││備註│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44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144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1449號(│││103年度執字第15656號)。│104年度執字第11568號)。│104年度執字第1156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9月(判36次)│有期徒刑2年10月(判2次)│有期徒刑2年11月(判2次)│├────────┼─────────────┼─────────────┼─────────────┤│犯罪日期│103年3月27日、103年3月28日│103年4月1日、103年4月4日│103年4月1日、103年4月4日│││(4次)、103年3月29日(3次│││││)、103年3月30日(2次)、│││││103年3月31日、103年4月2日│││││(3次)、103年4月3日(2次│││││)、103年4月4日(5次)、│││││103年4月1日、103年4月10日│││││(3次)、103年4月11日(3次│││││)、103年4月12日(2次)、│││││103年4月13日、103年5月14日│││││(2次)、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日、103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0094號等│年度偵字第20094號等│年度偵字第20094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1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1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11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11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112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9年6月。││備註│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44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144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1449號(│││104年度執字第15252號)。│104年度執字第15252號)。│104年度執字第15252號)。│└────────┴─────────────┴─────────────┴─────────────┘┌────────┬─────────────┬─────────────┬─────────────┐│編號│7│8│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3年4月4日│103年3月27日│103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0094號等│年度偵字第20094號等│年度偵字第20094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1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1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11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11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112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9年6月。││備註│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44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144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1449號(│││104年度執字第15252號)。│104年度執字第15252號)。│104年度執字第15252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某日│103年6月10日│103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0094號等│年度偵字第18700號│年度偵字第16243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17號│104年度簡上字第2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2、1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16日│104年9月8日│106年4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112號│104年度簡上字第20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0月15日│104年9月8日│106年7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6年10月。││備註│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44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1449號(│106年度執字第12179號。│││104年度執字第15252號)。│104年度執字第15252號)。││└────────┴─────────────┴─────────────┴─────────────┘┌────────┬─────────────┬─────────────┐.│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30日│103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6243號等│年度偵字第16243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2、12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2、1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6年10月。│有期徒刑6年10月。│││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179號。│106年度執字第121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