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1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115號原告MAKINOYUTAKA 牧野 豐被告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4月11日中市裁字第68-GL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6年1月13日凌晨3時55分許,駕駛其母親呂淑娥所有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向學路口,因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攔檢,並擬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酒測),嗣即進而認原告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酒後駕車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並掣開第GL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原告在案。其後原告提出陳述,經被告函轉舉發機關仍認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乃掣發上開裁決書依「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67條第
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等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本件員警之舉發程序存有下列嚴重瑕疵,是原處分應予撤銷,茲說明如下:
⒈原告為日本籍,並非以中文為母語之人,而其之前任職於啟
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碁公司)時係負責日本市場之研究,是其中文程度除理工領域之專有名詞外,僅能日常生活溝通,對於非其接觸過之領域、中文專業用語及其簡稱,自無可能初次聽聞即可明瞭。而原告除本次外,從未被警察臨檢過,實不知悉警方對於酒駕臨檢之辦理程序、相關用語及簡稱之涵義,原告多次表示對於警方說話的內容「我的認知沒有到」(詳警方臨檢錄影檔案)畫面時間:13/01/2017(下同)03:54:45)、「(警方:沒通過的法律效果知道嗎?)不知道」(畫面時間:03:54:28),然員警均未正確完整說明拒絕酒測之處罰結果,是員警舉發之過程實有瑕疵,而被告機關未察,即作成對原告不利之原處分內容,實有違誤。
⒉又警方稱原告能以中文對答如流云云,實大有可議,蓋因原
告雖多次以「嗯」回應警方,然觀諸警方臨檢錄影中,原告說「嗯」之前後文義,乃係「我在聽你(員警)說話」之意思,與「瞭解、明白」大有不同,萬不可因原告有說「嗯」即表示原告能夠瞭解員警所說關於法律諸多流程與法律用語效果。
⒊又觀諸警方臨檢錄影畫面共長達70分鐘中,原告表情疑惑,
且多次表示「可以確認一下?」(畫面時間:03:55:40)、「不是啦,我想問…」(畫面時間:03:57:24),但隨即被員警打斷話,原告試圖再向員警溝通:「ㄝ-(日本人習慣發語詞),你沒有聽我講完」(畫面時間:03:58:44),但員警竟表示「什麼叫欸,我是警察耶」,此等不耐煩之回話方式,令原告明顯十分無奈,原告只能無助地澄清「我這邊…沒有瞭解」(畫面時間:03:58:48),實可見原告實未能明瞭相關規定與流程,然員警多次打斷原告之發言,實令原告無所適從。
㈡員警未善盡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處罰效果,實有瑕疵:
⒈按「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作業內容三、執行階段⑸駕駛
人拒測規定:「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處
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次按,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即特別指明「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可知倘執行酒測之機關違反上開行政規則(指上述取締作業程序)中有關「告知法律效果,如受檢人民仍拒絕接受酒測之規定,始得處罰」之規定時,人民自得依據該行政規則之外部法律效力請求權利保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交上字第53號判決意旨可供參酌。
⒉縱觀舉發過程,原告因不諳法律及相關專有名詞之簡稱,經
原告多次詢問,員警均不耐煩地表示有說過了,即拒絕再對原告告知,然縱觀警方臨檢錄影畫面中,員警所謂有告知云云,僅有於錄影畫面時間03:45:58至03:46:08秒之間,惟員警並未依上開規定正確告知「三年不得考照」,且員警於短短十秒內對一個日本人快速地說出一個又一個的法律用語及簡稱,豈有可能期待原告能完全瞭解?且除此之外,警方嗣對原告臨檢之55分鐘間,亦根本未再有踐行完整且正確之告知義務,在面對原告之詢問之下,員警仍有可具體說明之客觀可能,然卻均以有說過了,有錄影了,推託拒再告知,是此舉發程序存有嚴重瑕疵,實未該當正當法律程序,原處分應予撤銷。
⒊同理,如英文乃為我國現今國民教育必修課程,然若我國人
民至歐美時被警察攔檢,在未瞭解外國法制之情況下,外國警察在短短十秒鐘之內,以一連串之英文酒駕及拒測等專有名詞要讓人聽懂,顯強人所難,亦無期待可能。且本件員警於前後共70分鐘之臨檢期間,有甚多機會得以踐行告知義務,竟捨此不為,實有未洽。
⒋不僅於此,本件員警亦有其他錯誤執法及告知之情,按警察
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規定,僅有駕駛人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時,員警始能依該規定之行為態樣
二、(二)將人民帶回勤務處所查證三小時,然查,本件原告業已提供其身分證明文件(畫面時間:03:40:00),然員警竟仍還遽稱「我直接把你帶回去查三小時」(畫面時間:
03:42:10),此顯無法律依據,執法顯有未洽,且員警又更稱「把你帶回去抽血」(畫面時間:03:40:28)云云,此亦於法未合,員警執法時恣意嚇唬人民,實不可取。
㈢原告並無拒絕酒測之實質不法,依錄影內容可知其有意願要
進行酒測,然員警不僅竟以違法之說詞暗示原告放棄酒測,且在酒測調查仍屬客觀可能之情形下,屢次拒絕原告施測,員警舉發顯有違誤,原處分應予撤銷:
⒈本件原告本已明確表示願意要做酒測(畫面時間:03:54:10
),然經員警詢問原告是否知道沒通過的法律效果時,民:不知道」(畫面時間:03:54:27),惟在旁之另一名員警非但不是再次說明,反不耐煩地表示「有告知了」(然其告知顯有重大瑕疵,如上所述)、「我會呈給檢察官看」(畫面時間:03:54:),而非再次告知法律效果,經原告表示希望能再確認一下法律規定(畫面時間:03:55:41)時,員警竟直接表示「我直接認定拒測」等語(畫面時間:03:55:53)。可知,原告根本並無真正拒絕受測之意思,其僅係希望能夠進一步瞭解法律之規定(且員警之不完整告知,及錯誤告知,實已令原告混淆,如上所述),此即竟遭率斷之員警按下拒測按鈕(畫面時間:03:57:18),顯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⒉不僅於此,當原告嗣後向警:如果我酒測的話」(畫面時間
:04:01:20),可知原告有意願要進行酒測,然員警竟表示「拒測會先罰,(沒過)之後會再送法院喔,會兩次了喔」(畫面時間:04:01:28),員警此等回答,不僅於法有違,且根本係暗示原告放棄酒測,此等以違法之言論嚇唬不懂法律之外國人之方式,顯有嚴重之執法瑕疵。
⒊又舉發員警亦以已經按下拒測鈕,有拒測單云云,拒絕原告
酒測,然此僅係警方內部行政管理之主觀性人為措施,本件之調查即屬客觀可能,原告既無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項之實質行政不法,員警即不應舉發開罰,而係應本於遂行原始酒測調查取證程序之任務目的,對原告再進行酒測。然員警捨此而不為,擅斷執意拒絕原告酒測,程序亦顯有重大違誤。
㈣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㈠按員警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
具,得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定有明文。復按,交通部90年8月14日交路九十字第048748號函釋意旨略以:「有關貴署基於實務考量,建議於酒精濃度測試時『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不以駕駛人不配合時間長短為準據1節,因事涉違規事實舉發實務,本部當尊重貴署本於權責之處理意見」及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九十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釋意旨略以:
「有關『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構成要件,應以警方明確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流程及方法後,駕駛人仍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㈡被告檢視舉發機關錄影光碟所示,原告駕駛車輛因自慢車道
變換至快車道未打方向燈易生危害,遭員警攔查過程中原告身上散發濃厚酒味,且員警以酒精快速檢知器測得原告身上有酒精反應,員警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原告自有配合酒測之義務。原告飲酒結束已逾15分鐘,且經員警供水飲用後,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後,原告仍藉口推拖不願積極配合酒測。原告雖辯稱非本國人,中文程度除理工領域之專有名詞外,僅能日常生活溝通,對於非其接觸過之領域、中文專業用語及其簡稱,自無可能初次聽聞即可明暸,而原告除本次外,未被警察臨檢過,實不知悉警方對於酒駕臨檢之辦理程序、相關用語簡稱之涵義云云,惟查原告於90年間即於台灣通過普通小型車初考取得駕照,之後至103年間共有8次換補駕照之紀錄,且在本件違規之前,原告曾有4次違規遭員警當場攔查之紀錄,對於台灣交通法規相關用語,原告自難推諉不知,且原告當場均能與員警連續對答,對話用語亦與本土人士相同,與一般不諳中文人士對話用語炯異,甚至尚能質疑、誣指遭員警逼迫、恐嚇云云,殊難想像原告有何不諳中文之情事。至於「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不在處罰主文範圍內,且依上開判決解釋,並非「處罰不能認屬於「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依上揭函釋意旨,認原告已構成消極拒絕酒測,員警依法掣單舉發,被告據以裁處,並無違誤。
㈢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判斷原告為日本籍人士,駕車於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時間、地點,遭舉發機關員警欄檢並擬施行酒測,惟雙方週旋過程中,員警認原告有違犯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遂製發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原告;而被告亦認違規事證明確,依法製發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交通安全講習等處分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陳述書、舉發機關函文、現場採證光碟、舉發員警職務報告、原告拒簽之酒測單、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至49頁,第51頁背面至52頁至55頁),堪認為真實。
綜合兩造之陳述及主張,本件爭執點厥為:㈠原告為日本籍人士,其中文程度如何?舉發員警擬施行酒測,有無請外事警察或通譯到場翻譯之必要?㈡舉發員警是否有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踐行告知拒絕接受酒測效果之程序?㈢舉發員警於上揭時、地擬施行酒測時,原告是否有直接拒絕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之違規行為?亦即原告行為,是否構成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㈣若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則訴訟敗訴之風險,究應由原告或被告負擔?本院查:
㈠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車(含機車
,道交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參照)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2)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又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1)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67條第2項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第68條第1項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㈡次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的汽車駕駛人,依法吊
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如所吊銷者,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執照,將限制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影響其工作權,處罰不可謂不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雖認上揭規定不違反比例原則,惟該解釋於理由書第2段即指明:「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即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
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並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準此,警察縱有客觀事實可資認定駕駛人確有飲酒後駕車之行為,但在要求駕駛人實施酒測時,仍須依照上開說明為之,並在駕駛人明瞭拒絕酒測將吊銷駕駛人所有駕駛執照並禁止考照3年後,仍拒絕酒測時,始可就駕駛人拒絕酒測之行為加以裁罰吊銷駕照之處罰,且應立即製單舉發。依上開說明,足見大法官解釋將警察機關有無踐行「事前告知義務」,作為是否處罰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不得考領之前提要件。至於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準據,例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者,亦屬拒絕之態樣,內政部警政署90年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釋可資參照(該函釋為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所為有關酒海測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本旨,自得參考援用)。惟是否屬拒絕接受酒測仍須以最終未實施酒測者為斷,如中途行為人反悔表明願受測而處於能即刻為酒測之情狀,只因警察主觀上不願施測,仍不能遽論以拒絕酒測,總之,不能以行為人一度表明拒絕酒測調查,即據以其拒絕酒測而舉發,而應視客觀上可否即時再為施測而定,然此仍需審酌個案情狀為不同之判斷。此觀諸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可知,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甚或藉故趁隙逃跑而規避酒測者,均有上述罰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㈢經查,本件原告是否構成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其關鍵
證據在於現場之錄影錄音光碟,而就該光碟被告曾作成譯文(見本院卷第39頁至45頁),嗣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依職權就系爭錄影光碟作成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74頁至84頁,下稱本院勘錄筆錄),並諭知由兩造核對(見本院卷第76頁背面至77頁)。嗣被告就本院作成之勘驗筆錄並未表示意見。
而原告則另提出其自行作成之逐字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99頁至132頁),並主張:⑴本院所作成之勘驗筆錄內容與原告自行製作之勘錄筆錄內容相差(按應係短少)有7628字(依原告自行製作之勘驗筆錄中,本院是黑字,藍字是原告自行提供之錄音譯文),嗣經本院再核對結果,原告是將員警「開立舉發通知單『後』」原告拒簽罰單,與員警互動之過程也均逐字作成譯文,此部分原告與員警對話約有6700多字,與原告主張本院勘驗譯文短少之7628字(含標點符號)為基準所計算之百分比,舉發員警「開單『後』」與原告互動過程雙方的對話(以原告主張之7628字為基準,計算百分比之結果),此部分佔87%至88%左右。⑵另原告所自行作之勘驗筆錄內包含「是要、因為、ㄝ、是不是、先那個嗎、先什麼、我現在在問你、所以、對不對、等一下、但是、不是、等一下、嗯、這個跟剛剛、這樣、那個、啊、你喝什麼酒、你、因為、就那個、他、然後、邊、大哥、ㄝ、我跟你講、有啊有啊、啦哦、什麼、完、對啊、嘛、可是這樣、可是、沒有」等等內容,均屬零碎性事項或非權利告知事項之對話細節,可見原告主張減少部分均與拒絕接受酒測之構成要件判斷及舉發正當程序無關者,無詳細記載之必要,蓋此等事項與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無關(見本院卷第139頁背面至
140頁)。是本件認定原則上仍以本院製作之勘驗筆錄為準,並參酌兩造各自所作成勘驗筆錄,以為事實認定之基礎,合先敘明。
㈣原告為日本籍人士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入出
國紀錄、外國人居留查詢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69頁至71頁),堪信屬實。又原告曾任職我國啟碁公司約有3年,其工作為自2014(103年)年3月至今年(106年)的2月底,工作內容分析、追蹤日本市場資訊,有時也要跟日本客戶接洽,其職稱是管理師。並於本院準備期間主張伊上開工作,用日文的時間還是比較多等語;而被告則於同上期日自陳:「(被告複代理人稱:對於原告主張任職期間起訖及工作內容,及使用日文較中文為多等節,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6頁);又原告之中文程度為何?本院依當庭觀察及對談曾認為:「(法官問:本院初步認為原告之中文程度僅有初中程度,甚至未達初中程度,被告有何意見?)被告複代理人答:此點不爭執」等語(見本院卷84頁背面)。惟經本院再次勘驗光碟及核閱全案卷證後,認為原告之中文程序應在初中至高中程度之間,但應係限於日常溝通(即稍稍高於本院初步認定,但非相差甚多),且就本院開庭觀察,其中文程度尚非流利。再綜合全案情節及卷證等事證交互觀之,就原告主張「因其工作係負責日本市場之研究,是其中文程度,除理工之專有名詞外,僅能日常生活溝通,對於非其接觸過之領域,中文專業用語及其簡稱,自無可能初次聽聞即可明暸」乙節,應合於吾人社會生活經驗事實,且被告亦未提出反證推翻此節,應堪採信。
㈤舉發員警於知悉原告為外國人時,有無委請外事警察或委請
通譯之必要?員警於擬施行酒測前,有無踐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之告知程序?⒈原告係日本籍人士,「且其就非其接觸之專業領域,自無可
能初次聽聞即可明暸之程序」乙節,已如前述。是員警擬施測之過程,有無請外事警察或通曉日文之人士翻譯之必要?依上開大法官釋字699號解釋已明白指出「……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等語。申言之,員警於施行酒測前,應踐行拒測之法律效果告知程序【含處9萬元罰鍰、吊銷該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又上開罰鍰、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領等處分,係屬法律專有名詞,原告主張無法初次聽聞即明暸乙節,堪予採信。
⒉另行政罰案件,於涉案人為外籍人士時,有無委請外事警察
通譯之必要?我國實務就此迄今尚無定論,通常係以辦案人員就個案判斷,有無委請外事警察(或通譯)到場翻譯之必要。細繹舉發員警之職務報告載明:「職等於106年1月13日02-04時,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於惠中路與向學路口先行請駕駛人靠旁停車,請駕駛人出示證件以便查詢其身分,該駕駛人當時對如流(並不知情為外國籍,未通知通譯),並拒絕下車接受盤查,經警多次溝通告知當事人酒駕情形需接受酒測,駕駛人 牧野豐 當時才出示居留證接受查驗身分,才得知當事人為日本籍,隨即向該名男子實施酒測,並告知該名男子相關權利事項……」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可見舉發員警亦有認知若係外籍人士,則因本件涉犯行政罰(且罰則重大),有委請通譯或外事警察之必要。本院認為有無委請翻譯之必要,原則上以當事人中文程度是否達通曉及可否與警方溝通無礙為認定基準。至舉發員警嗣未委請翻譯並主張「原告(中文)對答如流」云云。惟查:⑴本院依職權勘驗光碟及當庭與原告對談認為,原告中文程度應係限於日常生活溝通,且說中文並不甚流利,一聽就可發現應係外國人說中文之情況,且就法律專有名詞尚無法要求其初次聽聞即可明暸,已如前述。⑵再審酌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闡明,應先踐行告知程序,及參諸主管機關所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所規定其中之二、分駐(派出)所流程:作業內容三、執行階段:(四)駕駛人拒測即規定:經值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再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等;可知交通主管機關及各級法院,處理交通違規事件,就有關酒後駕車檢測時,應踐行之告知義務內容、檢測方式、檢測程序等事項之正當法律程序,倘事涉所吊銷駕駛執照時及3年內不得考領,本應慎重處理。
⑶況查,依卷附錄影光碟顯示及本院勘驗筆錄觀之,舉發員警係於當日凌晨約3點30分許攔查原告,而約於凌晨3點40分許,因原告出示其證件舉發員警已知悉原告係日本籍人士,審酌以原告說中文並不流利情形,且拒絕酒測之罰鍰金額甚高,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照,對當事人權益之影響甚大,此時至少應先詢問原告是否有委請通譯或外事警察翻譯之必要,以杜爭議。惟舉發員警並未先詢問原告是否委請通譯,即仍進行擬實施酒測程序,其程序自難認為無瑕庛。
⒊又有關舉發員警是否有踐行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告知程序乙
節。被告已具文表示:「……,依蒐證影像檔顯示時間,(當日)3:41:32秒至3:41:37秒之間告知 牧君 (原告)部分法律效果,另於3:45:56秒至3:46:08秒告知牧君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復於3:47:08秒牧君向員警詢問「什麼拒測?」時告知拒絕酒測之部分法律效果,再於3:51:41秒告知拒絕酒測之部分法律效果,……」等語,有被告106年8月1日中市警四分交字第1060039535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2頁),此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陳:
「(法官問:員警認為給原告很多次機會,是否均有為完整之權利告知?)被告複代理人答:沒有每一次都完整。我們對過錄音錄影,員警只有一次為完整權利告知,其餘沒有完整權利告知」等語互核相符,亦即依被告上開覆本院公文函及當庭陳述,均自承舉發員警自始自終只有一次之完整權利告知。且觀諸警方臨檢錄影畫面,員警係於錄影畫面時間03:45:58至03:46:08秒之間,行此唯一一次之完整告知程序,,惟員警並未依上開規定正確告知「三年不得考照」等,況員警於短短約近十二秒內對一個日本人快速地說出一個又一個的法律用語及簡稱,豈有可能期待原告能完全瞭解,自難認已踐行「有效」之告知程序,且舉發員警於嗣後臨檢之55分鐘間(按係指包括舉發通知單開立後之程序),亦未再有踐行完整且正確之告知義務,且原告亦曾再詢問員警,而在員警仍有可具體說明之客觀可能,然卻均以有說過了,有錄影了,拒絕再告知,是原告主張舉發程序存有重大瑕疵,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尚非屬無稽。
㈥原告是否有直接拒絕酒測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之違規行為
?⒈查依目前實務見解執行酒測,判斷是否屬拒絕接受酒測仍須
以最終未實施酒測者為斷,如中途行為人反悔而處於能即刻為酒測之情狀,只因警察主觀上不願施測,仍不能遽論以拒絕酒測,然此仍需審酌個案情狀為不同之判斷。此觀諸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可知,已如前述。
⒉細繹本院會同兩造所作成之勘驗筆錄可知,舉發員警係以原
告消極不配合酒測而認定原告「拒絕酒測」,足徵原告並未直接拒絕酒測之事實,堪予認定。
⒊原告是否有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兩造各執一詞,爭執甚烈。本院審酌:
⑴細繹錄影光碟顯示,原告本已明確表示願意要做酒測(畫面
時間:03:54:10),然經員警詢問原告是否知道沒通過的法律效果時,民(指原告):不知道」(畫面時間:03:54:27),惟在旁之另一名員警並非再次說明,反而表示「有告知了」(然其告知顯有重大瑕疵,如上所述)、「我會呈給檢察官看」(畫面時間:03:54:),亦即非再次告知法律效果,而經原告表示希望能再確認一下法律規定(畫面時間:03:55:41)時,員警竟直接表示「我直接認定拒測」等語(畫面時間:03:55:53)。
⑵再依錄影光碟顯示,原告主張伊並無拒絕受測之意思,其僅
係希望能夠進一步瞭解法律之規定(主張因員警之不完整告知及錯誤告知,令原告混淆,如上所述),此時即員警按下拒測按鈕(畫面時間:03:57:18),並認定拒測,是原告主張本件舉發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乙節,並非無稽。
⑶況且,原告嗣亦向員警表示:「如果我酒測的話」(畫面時
間:04:01:20),可知原告當時確有要進行酒測之意願,然員警竟表示「拒測會先罰,(沒過)之後會再送法院喔,會兩次了喔」(畫面時間:04:01:28),是員警此等回答與法律顯與規定不符,原告主張員警此節係暗示原告放棄酒測,並以違法言論嚇唬不懂法律之外國人方式執行酒測等語,縱有過度解讀,然員警執法過程之瑕疵及速斷,亦可採認。
⑷又當時原告仍想要酒測,員警竟表示「沒辦法,已經拒測了
」(畫面時間:04:02:44),此應屬主觀上推託之詞,且已構成上揭實務「不能因行為人一度表明拒絕酒測調查,即遽以其拒絕酒測而舉發」見解所示情形,況綜觀全部過程,原告主張伊更從未表明拒絕受測,並指稱過程中員警不耐煩地逕自舉發,且在原告有表明仍願配合酒測之情形下,員警主觀的認為原告已拒絕再次酒測,其程序有瑕疵等節,亦非屬無稽。
⑸此外,審酌當時警察機關在場仍三名員警,有充足之人力與
酒測裝備,仍得對原告施以酒測者,其調查即屬客觀可能。且酒測設備仍可隨時可再對原告進行測定之狀態,客觀上並無證據證明有何難以調查之情事,自不能以此無關證據調查程序之考量,即遽認原告拒絕接受酒測、違反協力調查義務。
㈦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究應由何造負敗訴之風險?
末按,道交處罰條例之行政罰裁罰要件事實之客觀舉證責任,基於依法行政下之行政合法及合要件性要求,歸於裁罰(行政)機關。如原告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上裁罰之構成要件,經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者,其不利益即應歸於被告。且所謂「事實真偽不明」與否,與事實判斷所要求證明度高低息息相關。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所規定之「判斷事實之真偽」,雖未明白規定證明度,鑑於行政訴訟對人民權利保障及行政合法性的控制,原則上當裁判認定之「事實」的真實性愈高時,愈能達成,因而行政訴訟所要求的證明度應是高度的蓋然性,也就是「沒有合理可疑」蓋然性程度的確信。否則倘經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仍存有合理可疑,認待證事實真偽不明者,即應由被告負擔敗訴之風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指稱原告有消極推諉拖延拒絕酒測之違規,惟就卷附錄影光碟及本院勘驗光碟筆錄交互觀之,尚不足以證明原告有故意消極拒絕接受酒測之情事(本院認為本件個案,以一個外國人對我國法律專業名詞的理解能力觀之,舉發員警並未踐行「有效」之告知程序;且原告曾表示願接受酒測而欲問明其法律效果,惟員警主觀認定原告已消極拒絕酒測,尚嫌速斷),是被告以原處分裁罰,其認事用法,尚有違誤。
㈧至於,被告主張原告前曾有四次違規,對交通法規用語,並
非不知悉云云。惟查,原告前四次違規均係騎乘機車而遭罰鍰9百元,有其違規明細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7頁),與此次係遭被告認定成立拒絕酒測,依釋字699號解釋應踐行告知程序,其事實、行為態樣及情節均有重大不同,自不得據此即遽認為日本籍之外國人士即原告通曉交通法規用語,是被告此部分主張尚屬推斷,且未補強證據以實其說,殊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個案,被告雖指稱原告有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事實,惟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已該當拒絕酒測違規之構成要件,復於本院審理中未曾提出其他有力之佐證以證明拒絕酒測之事實,待證事實真偽不明並存有合理可疑,依前所述,即應由被告負擔敗訴之風險。從而,原告指摘原原處分認事用法有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原告預納之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張育慈附表-勘驗錄影光碟之內容如下:
影片為員警密錄器畫面,員警騎乘機車於道路上巡邏並對懷疑違規之車輛均攔下盤查,且均有詢問駕駛有無喝酒。直至時間顯示
106年1月13日03:29:16時至03:29:34時,原告駕車沿臺中市○○區○○路往西方向慢車道變換至快車道未打方向燈,員警遂上前鳴按喇叭示意原告停車,原告未立即停車,繼續前進至惠中路三段路口停車警:麻煩先熄火一下好不好?民:我現在要去SEVEN一下警:先熄火一下好不好,先熄火一下民:我要先熄火警:證號報一下,身分證字號民:我現在要去SEVEN一下警:證號報給我一下,你有喝酒嗎民:我們要去SEVEN買飲料警:你先下車一下好不好?你先下車民:大哥,不要這樣,我是那個她住附近警:沒有啦,你先下車,你先下車啦,你先下車民:大哥大哥,等一下等一下,我是她,她是旅客啦,我只是警:沒有啦,你先下車,配合一下好不好(並以無線電呼請同仁支援)民:我知道,我…,她要去買飲料員警持酒精快速檢知器表示「你有沒有喝酒?※此時酒精快速檢知器發出「請吹氣」聲,原告對酒精快速檢知
器呼氣,酒精快速檢知器即閃爍紅光,發出「對不起,您喝酒了」聲警:你有喝酒哦?我跟你講,你先下車,你先下車民:可是你是在附近嗎?警:我在附近而已,你先下車啦,先配合一下民:就是你在附近的話,應該可以…警:我跟你講,你配合一下,你先下車,然後把證號給我民:現在是怎樣?警:那個車子熄火,人下車好不好?民:沒有沒有,我已經熄警:他車子熄火了警:你有喝酒嗎?原告持續爭辯,員警請原告對酒精快速檢知器吹氣,民:不要這樣警:我跟你講,你沒有喝酒哦?警:有啦,他剛剛有民:沒有,我已經跟他吹了警:那你下車,那個只是檢測有沒有酒精反應而已,那我們還是要做酒測,來民:不是啦,我是說我警:來,先生,請問你什麼大名?警:我剛剛看到你有駕駛行為,然後你出來的時候你沒有打方向燈,所以我才攔查你民:嗯哼,原來你之前就有看到我警:我之前沒有看到你民:有啦,你有看到我啦警:我跟你講,那不是重點,重點是你證件麻煩出示一下民:沒有,證件我是可以給你啦警:你本來就應該配合我們警方呀,你現在酒後駕車呀,是不是?民:可是他就有錯誤了呀,對不對,你有錯誤了嘛警:他有錯誤,什麼意思民:沒有,你乘車之前就看到我嘛,對不對?警:我跟你說那個不管民:為什麼?那個就是你們的王法,對不對,我不是台灣人啦警:你就是酒後駕車了民:不是不是警:你這樣就是酒後駕車了嘛,你就是有喝酒嘛對不對民:我是說你之前就看到我了警:我之前沒有看到你民:有啦警:不要是質疑那個好不好?民:那現在是質疑什麼警:麻煩請你配合出示證件好嗎?你是那個國籍的,既然不是台灣人,什麼國籍的民:嗯…警:配合一下好不好,麻煩請你出示證件警:不然小姐你先下車0下,你有帶證件嗎?警:來,你下車一下好不好,你下車,這樣我聽不清楚民:要去SEVEN警:小姐你先下車一下,你下車一下民:我要了解流程,警:對呀,你都不配合你要怎麼了解?民:是你們…警:有要配合嗎?吹什麼,吹什麼警:我先怎麼樣?我先怎麼樣?警:請你尊重我們警察好不好,你自己酒後駕車你還怪警察幹嗎民:你有尊重我們嗎?警:你現在是酒後駕車吶,那你怪警察幹麻?民: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呀警:你有回答我的問題嗎?民:你有回答嗎?警:我現在在問你我要回答你什麼?我依程序走呀,我要回答你什麼?不要再胡言亂語囉,麻煩請你下車配合一下,不然我等一下就帶回去派出所查,查證身分證呀,你拒絕出示證件,那我就帶回去派出所查,請你出示證件原告不願下車亦不願出示證件。
警:現在時間106年1月13號3點30分跟你攔查起算,你拒絕出示證件,我現在請問你,你要不要出示證件,或者是你報你的年籍資料,如果沒有,我現在就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依攔查起算3個小時,我可以帶你回派出所查你3個小時,因為你拒絕出示身分證件,你也不願報給我們資料,先生,可以配合嗎?民:最快程序是什麼?警:最快程序你先出示證件,然後我們來做酒測,酒測值0.17以下就沒有事情,就可以讓你走了民:蛤?剛剛不是已經那個了嗎?警:那個只是簡易的酒精感知器,測有沒有酒精反應而已,酒測值必需要酒測器才能測,這樣了解嗎?民:沒有沒有,我…警:我跟你講,0.17以下就沒有事情了,我可以讓你漱口,可以嗎?民:我剛剛說要去SEVEN…警:你要去哪裡不是重點,手不要亂來,我跟你講,去哪裡不是重點民:我沒有攻擊警:沒關係,你不要碰我就好了,手不要一直比,你現在酒後駕車,有問題嗎?民:等一下。
警:有問題嗎?※此時原告身邊女性詢問另一員警,內容聽不清楚。
警:我跟你講,那個都不是重點,重點是你喝酒開車了民:可是我有跟他講我要去SEVEN警:你身上有證件嗎?警:你願不願出示證件?民:沒有,我是願意出證件,你同意我那個嗎?警:麻煩請你出示證件警:你要去哪邊我都相信,問題你就是駕車了啊,啊不然你車怎麼還在這樣了?民:不是知道,先問清楚酒駕就是…警:我跟你講嘛,0.17以下沒有事情呀,你就可以回家了,0.18到
0.24開單扣車嘛,那如果超過0.25就是公共危險罪要移送法辦呀,扣車就是你要紅單繳完才去做領車的動作民:紅單是…警:如果你是18到24的範圍就是開單扣車行政罰而已,你要紅單繳完才能做領車民:那個我是…警:你不要再拖時間了好不好民:我沒有拖時間警:我可以讓你漱口,可以讓你休息,不過你要配合我民:OK警:那你可以出示證件了嗎?我跟你講,你要配合我們有我們的方式,你拒絕配合我有拒絕配合的方式,這樣了解啦哦?應該相信我們吧?民:但是我可以先去一下SEVEN嗎?警:你要去SEVEN幹麻?民:買飲料警:買飲料,你現在是酒後駕車你要去買飲料?民:啊我就不想這樣,所以我要去買飲料,然後休息警:現在就是你要配合我們了民:我知道我知道警:那你可以先出示證件嗎?民:可以警:麻煩你民:那我們是來這邊觀光,真的沒有那個警:先生,那你就要配合民:我知道我知道,我沒有真的那個的意思警:你不知道台灣的法律?所以那個嗎?我可以帶你回去查3小時。
民:我知道我知道警:我剛有跟你講過了民:我們沒有那個警:你現在就是酒駕,你來台灣就是要遵守台灣的法律,台灣的法律就是不能喝酒開車民:對呀,這一點我…警:你現在可以出示證件嗎?民:可以警:你講可以已經過了10分鐘了,你還沒出示證件民:沒有10分鐘警:好啦,那你出示證件好不好?警:先叫他下車啦民:我沒有麻煩就…警:來,你先下車一下警:你把鎖打開民:所以是可以讓我們去那個嗎?警:你要配合我們酒測做完呀民:剛剛是說,你會讓我…警:那你先下車好不好民:不是不是,剛剛是講證件呀警:先出示證件配合我們呀民:怎麼現在又講得不一樣警:你酒後駕車吶。你證件先給我警:不是一直盧啦,你是哪一國籍的警:你證件先給我啦※另一員警走至副駕駛座敲門請原告一旁女性下車,原告將證件拿給員警,03:40:03時至03:42:41時警:你從哪裡過來的民:日本吶警:來台灣多久了?民:都沒有…警:你是叫她不要下車是不是?警:他叫她不要下車啦警:來,請你下車民:不要這樣啦…警:跟你講,你如果拒絕配合我就帶你回去抽血哦民:我已經出證件了警:你拒絕配合酒測我可以帶你去抽血哦,請你尊重一下哦,你到底要不要配合酒測民:不是不是警:你就是酒後駕車呀,你渾身都是酒味,來,你喝什麼酒,你喝什麼酒民:跟剛剛講得不一樣,我已經…警:是要我叫更多人過來嗎?警:你喝什麼酒你跟我講民:跟剛剛講得不一樣警:從頭到尾我就說你酒後駕車請你配合酒測了,怎麼會不一樣,我跟你講,你要配合我們有配合我們的方式,你不配合我有不配合的方式,這裡是台灣,你哪一國籍的警:日本警:我跟你講,這裡是台灣,不是日本,這裡要配合我們台灣的法律民:可是這樣跟剛剛講得不一樣警:我從剛開始就跟你講你酒後駕車了嘛,那請你配合酒測嘛民:不是不是,我…警:除非你跟講你拒測,我9萬開一開,車子扣一扣呀,然後駕照吊銷呀,那你要配合酒測嗎?你要跟我講呀民:我剛是我要去SEVEN警:這個不是重點,重點是你酒後駕車,你要不要配合酒測?我等一下會讓他漱口,你先下車沒關係,因為我不知道你一包是什麼,你人先下車,我會讓你漱口,讓你休息,但是你不要給我拖時間。叫巡邏車過來。
警:我直接把你帶回去查3小時,不配合有不配合的方式員警即用無線電呼叫巡邏車來支援,另一員警詢問「你要配合嗎?民:我是…警:你從頭到尾都沒有配合,叫巡邏車。你先下車00※42:43時至03:43:00時原告從駕駛座開車準備下車警:來,水放著警:你不要喝水警:我有水,會給你,來,我這樣有水讓你漱口,來警:來,你也下車,聽得懂中文嗎?民:她是客人…沒有啦警:好啦,那你先過去,你先過去※員警請原告副駕駛座女性乘客有無證件,與副駕駛座女性對談後走至另一員警處警:在哪裡喝?民:她說她沒有去過夜店,她是大陸的朋友警:在哪裡喝酒呀民:你也看到了警:好啦,不要講,我現在在問你好不好,不要轉移話題,在哪邊喝酒民:XCUBE警:XCUBE哦,你車子停哪裡?民:這邊呀,就剛剛…警:那車子怎麼過來的?先生,我問你,剛剛怎麼過來的?民:就是喝比較多警:對呀,那你怎麼過來的民:我說我要帶她去SEVEN警:啊你怎麼過來的?怎麼帶她去?民:怎麼帶她去?警:車子怎麼過來這樣的呀?警:你總要讓我知道一下吧,車子不可能從那邊飛來這邊吧?我在問你話民:你看到嘛警:來,請你跟我講,我在問你話民:唉,那個不要這樣套我警:我在套你?沒關係,你可以跟檢察官講車子從那邊飛來這裡呀民:所以現在要酒測?警:沒關係啦,我有錄影警:來,我跟你講,你就是酒後駕車了,你有問題嗎?民:不是,我要帶她去SEVEN警:那你就是開車啦,不是你是用走路的嗎?你人都在車上了啊,對不對?我同事有看到你有開車啦,所以你跟我說你沒有開車,你可以跟檢察官講沒關係民:我沒有講我沒有開車警:那就是來配合酒測啦,酒後駕車就是要配合酒測啦,來,我再跟你告知一次,酒測值0.17勸導,人可以回家,0.18到0.24就是要開單扣車,那你要繳完紅單才能做領車,那如果超過0.25就是公共危險罪會移送法辦的民:我想問會怎樣?警:是要移送台中地檢署,你要給檢察官問完話才可以回來,了解嗎?民:可是我之前警:中文聽得懂嘛?民:唉警:那如果你拒絕配合的話,紅單直接開9萬塊,車子要扣車,你必需要紅單繳完才可以領車,然後駕照都會吊銷,不得考照,還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樣你清楚嗎?可以配合酒測嗎?民:可是你都這樣講警:先讓你漱口民:這樣不太好啦※另一員警持礦泉水欲交付原告,原告拒拿礦泉水警:先讓你喝水,你要喝水嗎?原告不願拿取礦泉水民:我是可以喝啦,只是我覺得這樣不太好警:不太好,不然你要怎麼樣?你有沒有尊重我們台灣的警察民:我尊重啦警:尊重?可是你從頭到尾都是一意孤行呀,就是要你怎麼樣怎麼樣呀,這邊是台灣,不是你日本耶民:我沒有這樣講警:那你要不要尊重我們?要不要配合我們?你尊重就是配合了啊,不然哪有尊重,對不對?還質疑我們同事咧,就是酒後駕車了啊警:拿出來啦,看他要不要測警:你不測,你說不測就按拒測了哦,然後你要簽名嗎?民:什麼拒測?警:拒測就是開9萬塊,扣車民:如果拒測就…警:那你要不要配合呀?臺灣法律就是這樣民:就這樣嗎?警:沒錯,我們全程都有蒐證,你不用擔心,你就是不尊重我們台灣警察嘛,你還質疑我們呀,需要漱口嗎?民:沒有,我沒有質疑你們警:你就是質疑嘛!我跟你講,測得話0.17以下都沒事情,超過
0.18到0.24…民:那0.17…警:我跟你講,沒辦法跟你保證測完會多少,要測才會知道,我沒辦法跟你保證你酒測值會多少,我只能跟你說0.17以下是勸導,沒有事情。要測嗎?0.18到0.24開單扣車,超過0.25就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民:你的眼睛都不看我警:我在看你,你也沒看我呀女:可以跟我朋友講兩句話嗎?警:你先過來女:你要不要吃餅乾警:妳跟他講叫他配合我們呀※原告女性友人拿餅乾欲給原告吃,遭員警制止警:妳跟妳朋友講配合一下啦,從頭到尾都這種態度女:因為我明天要去趕飛機…民:那個居留證,我現在…警:你直接跟我講你要不要測就好了,你要不要測?(原告 沈默 )警:我跟你講了好幾次了吶,你到底要不要回答我?不然我就帶你回派出所了民:不方便警:不方便,那你就不配合我呀,不方便民:不要這樣啦警:你配合有配合的方式,不配合我們也有不配合的方式嘛,我帶你回派出所就好了嘛,講那麼多幹麻,這邊是台灣吶民:我知道警:我最後再問你一次哦,現在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月13號現在3點48分了哦,請問你要不要接受警方酒測?民:我可以喝嗎?警:可以,讓你漱口民:漱口,嗯警:有要酒測嗎?民:你們都逼到我這樣警:你漱口呀,我們沒有逼你,我們只是跟你講,酒測跟拒測給你選,2個民:酒測跟拒測,這就是在逼呀警:啊你就遇到了呀警:我跟你講,因為你有承認你有酒駕行為,那你已經一定要測,你要接受酒測警:啊不然就跟我講說你拒測呀,看你怎麼選呀,測的話0.17以下都事情,0.18到0.24才是開單扣車,超過0.25就要移送法辦啦,聽得懂啦哦,中文應該聽得懂嘛民:她中文比我好警:你都可以跟我對答了,你也聽得懂啦民:不要這樣啦警:來,請問你要不要接受警方酒測?民:逼到這樣?警:誰逼你,只是問你要測不要測呀民:一個是拒測嘛,一個是酒測,然後我不酒測就是帶我警:就是開單扣車民:扣車?等一下,我酒測之後可以去休息嗎警:酒測之後看數值,如果過的話,當然就是去休息,就沒事,但是你沒過就要送法院囉民:我是走路去休息,還是說我還可以警:看你的數值呀,0.17以下你就可以休息就回家了呀,0.17以下就沒事了,跟你講,不要拖時間了,我們跟你講了不下超過3遍警:跟你告知時間之後3次我們就可以直接給你用拒測了哦,罰
9萬,所以我們對你滿不錯的,趕快考慮要不要測,要測就趕快把水喝一喝
03:51:52時至03:52:21時原告飲水警:那喝完再不測對直接開單了警:對呀民:什麼警:你先喝水,漱口哦,然後回答我要不要測原告繼續飲水,支援員警詢問:是哪一國人?警:日本警:日本的酒駕規定比這邊還嚴格呀民:可以我剛剛是有跟他們說明是要帶她去那個警:好了,現在,來啦,你有要測嗎警:現在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月13號現在是3點51分,請問你牧野,第三個字是什麼民:豐警:牧野豐哦,來,因為你的英文我現在不會唸,牧野豐,你中文名字牧野豐,請問你要不要接受警方酒測,第2次詢問你民:第2次?警:第2次囉,剛剛是第1次啦民:剛剛說第3次就…警:第3次就直接開了,不給你考慮了,就9萬了警:因為你都是消極不配合呀,我們30點就攔你囉,到現在過了20多分鐘了,現在已經3點51分了警:看要酒測還是要拒測,就看你,不要拖時間,快點民:我剛剛是說,我剛質疑的是說他應該有看到我警:日本酒駕的規定比我們這樣還嚴格民:先生請問你是日本人?警:直接問第3次啦警:現在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月13號3點54分,請問你要不要接受警方酒測?要測還是不要測民:要測※員警手持吹管欲交付原告警:來,吹管全新的,你自己打開警:這次沒通過的法律效果你都知道嘛?民:不知道,我沒有…警:我有跟你講了,沒關係我可以說我沒有講,我都有錄音錄影,你可以跟檢察官講警:你先把東西拆開民:不要一直這樣警:一直怎麼樣,我跟你告知你的權利而已呀民:就是你告知了,但是我的認知沒有到警:沒關係,我會呈給檢察官看,好不好,如果說我跟你講了10遍100遍你都說你不知道,對不對警:跟你講,0.18到0.24就是開單,0.25就送法院,送法院你聽得懂嗎?移送偵辦,銬起來,移送法院偵辦,了解嗎?民:不了解警:沒關係,反正我跟你講很多遍了,吹管請自己打開,沒關係,全新的,我在你面前我自己拆封,你不是說你要測嗎,那就來測呀警:拒測是9萬哦,而且要扣車哦警:你問他第3次啦民:等一下啦警:現在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月13號3點55分,最後一次詢問你,你要不要接受警方酒測?民:我可以確認一下嗎?警:已經從30分到現在,已經過了25分鐘,你還需要確認什麼?我至少跟你講了規定至少超過5遍了,你都一直消極不配合,好,我認定拒測,直接按下去,不配合啦哦。你趕快啦,按下去就來不及囉。你要不要配合酒測原告仍未表態,我認定消極不配合,經過25分鐘,已經詢問你第4次了,要不要配合?民:不是啦不是啦警:跟你講,日本規定比台灣更嚴,你都知道不能酒駕了民:我沒有講警:那你要不要配合民:我已經出來…警:沒關係,已經超過15分鐘了啦,你看著他,你跟他講一下警:現在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月13號3點56分第5次詢問你,要不要配合警方酒測,第5次了(原告沈默)警:來,牧野豐先生,認定你消極不配合,時間已經過了,從我們30分攔你到現在55分,已經經過了25分了,你還是消極不配合態度,按已拒測,現在按了哦警:不用擔心啦,我們都有錄音錄影※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於酒測單簽名,原告未簽。
警:現在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月13號3點58分,酒測單消極不配合拒測,請問你要不要簽名警:沒有,是你自己的問題,不是我同事的問題,你要配合呀,不是說不配合就是沒事,你要不要簽一簽民:問題是我簽了這個,我會怎麼樣警:你現在就是要罰拒測,就是要罰9萬,9萬塊台幣民:他剛剛是說要把我送法院警:送法院是你測試的時候,如果你測試沒有通過,那個測試值沒有通過,就是要送法院,通過了,你就可以回去休息,那你就是要賭看看啦,你懂嗎?你知道我說什麼嗎?你要賭看看過還是不過,你過就回去休息,不過就送法院,消極不配合就是拒測,拒測就是最高罰民:我沒有過的話,我會怎樣?警:送法院呀民:所以我還是送法院?警:現在不用啦,現在就是扣車,罰9萬塊,你可以去休息了警:酒測時間是3點55分。現在就是你要拿這個罰單罰錢而已,車要扣到拖吊場民:這樣不好吶警:這樣規定,不是好不好的問題,法律規定就是這樣。我們同事都是一再告知,你自己不配合,沒辦法,你現在不用送法院,但是要罰錢,車要扣起來,扣車懂不懂?民:現在你酒測超過,還是會給你送法院哦,你拒絕會先罰,之後會送法院,會罰2次民:送法院會怎樣警:因為你拒測部分已經完成了民:等一下,送法院會怎樣?警:送法院就是要等檢察官問完話才能回來,原則上要等到明天的下午4點,這樣不好哦,拒測就是拒測哦,來,簽名一下。扣車單沒有留電話,之後找不到你,那是你自己的問題,看你要不要講。
※員警詢問原告紅單是否簽名,原告均未回答亦未簽名。員警告
知到案期限及到案處所,並詢問原告扣車單是否簽名,同時告知扣車單不簽名將無法領車,交付紅單給原告,請原告拿走車內貴重物品,並請原告女性友人下車,原告女性友人不願下車並詢問原因,原告表示遭警察恐嚇。至拖吊車到場後,原告女性友人始下車,員警填製扣車封條後,即交還居留證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