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瑄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27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違禁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瑄梵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7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白色結晶、米白色粉末各8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復有該院高市凱醫驗字第3866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核交偵卷第7至9頁)。是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16個,與上開第二級毒品尚無從完全析離之可能及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附表:
┌─┬──────┬────┬────┬──────┐│編│違禁物名稱│驗前淨重│驗後淨重│附註││號││(公克)│(公克)││├─┼──────┼────┼────┼──────┤│1│第二級毒品甲│1.553│1.542│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2│第二級毒品甲│1.736│1.724│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3│第二級毒品甲│0.248│0.239│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4│第二級毒品甲│0.576│0.565│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5│第二級毒品甲│1.565│1.555│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6│第二級毒品甲│2.644│2.635│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7│第二級毒品甲│0.655│0.645│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8│第二級毒品甲│0.043│0.030│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9│第二級毒品甲│0.197│0.185│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10│第二級毒品甲│0.045│0.032│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11│第二級毒品甲│0.133│0.123│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12│第二級毒品甲│0.076│0.064│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13│第二級毒品甲│0.101│0.090│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14│第二級毒品甲│0.020│0.010│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15│第二級毒品甲│0.078│0.068│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16│第二級毒品甲│0.007│檢體用罄│含包裝袋1個│││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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