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附民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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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律師
丙○○律師被告乙○○住澎湖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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