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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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交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五四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一九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已被宣告為禁治產人)提起新台幣(下同)二千一百零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九元及法定利息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世雄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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