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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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6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盛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利息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及本金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利息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及本金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