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肯 、 陳凱間 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6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02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