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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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58號上訴人 蔡秉圻 法定代理人 蔡佳培 兼法定代理人
楊宛霖 上列上訴人蔡秉圻、楊宛霖等2人與被上訴人 杜雪芬 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25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蔡秉圻、楊宛霖等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111年5月16日上訴狀記載,應依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150,000元,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2,325元,未據上訴人蔡秉圻、楊宛霖等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蔡秉圻、楊宛霖等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2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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