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401號聲請人 葛孟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明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示日為何?㈢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