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 蕭道隆 律師(即破產人 謝慶祥 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50所列繼承人刪除 黃陳仁義 ,並更正為 黃麗貞 、 黃麗雲 之繼承人;編號89所列繼承人 池侑蓉 應予刪除,更正為池淑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