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二)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更(二)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更㈡字第29號上訴人O○○上訴人申○○
(00年0月00日生, 林秀雄 之承受訴訟人)午○○(00年0月0日生,林秀雄之承受訴訟人)酉○○(00年0月0日生,林秀雄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P○○上訴人玄○○( 許天瑞 之承受訴訟人)
A○○(許天瑞之承受訴訟人)黃○○(許天瑞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B○○( 許天財 之承受訴訟人)
C○○(許天財之承受訴訟人)D○○(許天財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丁○○
W○○(亥○○之承受訴訟人)R○○甲○○寅○○卯○○己○○丙○○Q○○X○○K○○J○○G○○F○○E○○上訴人巳○○
(00年00月00日生, 林清文 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未○○上訴人戌○○
N○○H○○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L○○上訴人乙○○○
辰○○戊○○上訴人I○○○( 林山邱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M○○
S○○T○○地○○宙○○宇○○子○○( 李榮厚 之承受訴訟人)丑○○(李榮厚之承受訴訟人)天○○(王 張蘭 之承受訴訟人)壬○○( 李寶元 之承受訴訟人)庚○○(李寶元之承受訴訟人)辛○○(李寶元之承受訴訟人)癸○○(李寶元之承受訴訟人)V○○(李寶元之承受訴訟人)U○○(李寶元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96年8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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