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239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陳秀惠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邱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9,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