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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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602號
原告 陳美子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琮鈞 律師
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下午4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南區工學路往工學北路方向左轉工學六街時與訴外人 賴冠博 發生碰撞因而受有傷害,因賴冠博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故訴請被告給付補償基金等語。然被告之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8樓」乙節,有起訴狀及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事務所所在地之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此外,被告則已具狀聲請移轉管轄,揆諸上開說明,核屬有理由,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