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572號原告 鍾欽榮 被告 陳春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7日向本院為本件起訴請求,並未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依原告之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遂於108年7月2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
55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該裁定復於108年8月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張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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