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96號
原 告 燕山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 王惠娟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
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