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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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皮屋(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嫌重大,所犯又係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裁定羈押被告,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
二、茲查,上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故,著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被告二個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詠晶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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