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5,000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133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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