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1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六十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以法矯字第0九七00三七四二三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