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1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宜慶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0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誤載為「歐泰元」部分均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誤載為「歐泰元」部分均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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