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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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台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閔富 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為由,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