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七二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七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交簡字第二三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有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在卷足稽,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受刑人於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七二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