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94年度交簡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等語,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關於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