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認領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八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認領原告所生之子 黃溢德 為被告之子,惟原告所生之子黃溢德之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鄉○○村○○路復興巷三號,有戶籍資料查詢表一件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子女即黃溢德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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