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覊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406號、93年度臺非字第5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乙○○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9年3月18日發布通緝後,旋於同年月19日緝獲送入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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