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共同擔保地號:彰化市○○○段西勢子小段208地號與共同擔保建號:彰化市○○○段西勢子小段4761建號,最新參個月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乙份,以供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俾利本院核辦之審酌。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